|
本文作者認為,靈活、有效、優雅地利用國際法維護國家利益和推動世界和平,為國際法的完善和發展做出“中國貢獻”,是迫在眉睫、意義深遠一項長遠任務。(圖片來自網絡) |
(作者 高楊 何佳偉)編者按:南海仲裁案實體裁決宣布在即,海內外都對之報以極大關注。既然 要談國際法,我們就以法言法語辯個明白。為此,國際法促進中心發起組織了“南海法律研究組”。研究組由十位中國國際法年輕學者和律師自願報名組成,針對南 海仲裁案管轄權階段程序、管轄權裁決以及實體階段程序等5個課題進行了研究。中國評論通訊社和澎湃新聞近日聯手,陸續刊出此次研究的成果,為南海仲裁案提 供客觀理性的法律分析,發出中國年輕學者和律師的聲音。
本文是南海仲裁案系列研究報告第五篇,旨在說明中方在本次南海仲裁案所採取立場的合理性,並為未來中國可能涉及的類似領土爭端提供幾種備選的關鍵策略。原標題為《仲裁案的具體程序考量和未來仲裁的策略選項》,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正文:
根據國際法一般原則,面對國際訴訟或者仲裁,出不出庭、何時出庭、是否退出訴訟或仲裁程序都是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和處分自己所有的主權權利的體現,本身即合法,無所謂不遵守國際法的問題。
同時,國際法、國家利益和國際政治密不可分,出不出庭更是一種通盤考量各因素後的國家的自主策略選擇。無論在國際法院訴訟還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中,相當一部分國家都選擇了“不出庭”的策略。
一.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出於何種考慮
在本次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中國選擇了完全“不參與”仲裁程序但配合相關庭外措施的策略。
中國雖然未提交正式的答辯狀,但於2014年12月7日和2015年先後向“仲裁庭”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 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以下簡稱“《立場文件》”)以及中國駐荷蘭大使的兩封書信。《立場文件》和那兩封書信都被視為中方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抗辯。 在2015年7月和11月“仲裁庭”審理管轄權問題和實體問題時,中方未出庭。
本次中方的策略是一種自主的當事國選擇,是基於堅定維護國家利益的綜合考量而做出的決定,也是對以談判協商友好解決領土爭端的國家公共政策的一種貫徹。
第一,“不參與”仲裁可避免仲裁結果的不確定性,堅持對南海島礁的主權主張。
仲裁一旦敗訴,後果非常嚴重。涉及戰爭與和平、領土與主權的爭端具有高度政治性(high politics),可能直接危害一個國家的根本核心利益。
即便少數國家通過國際訴訟或仲裁手段解決了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往往也是基於雙方國家合意而進行的自願仲裁,而非單方提起、單方判定、強制執行的情況。
第二,“不參與”仲裁可增強各方以談判解決南海爭端的動力和意願,避免陷入集體仲裁。
菲方此時提起的國際仲裁具有深刻的國際政治意義,不論菲方是否勝訴,其他與中國存在領土(包括領海)糾紛的東南亞國家,都可能有強大動力對中方提起或威脅提起類似仲裁,以增加其在南海談判中的籌碼和底氣。中方可能陷入“集體仲裁”的漩渦。
反之,如果中方堅決否定仲裁的效力,輔以適當的配合措施,減少提起仲裁方的收益,加大提起仲裁方的成本和損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他國家權衡投入和回報比例,從而打消類似仲裁企圖,客觀上有利於增強南海各方以協商友好解決南海爭端的動力和意願。
當然,中國採取“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也需要承受一定的代價。
第一,中國這一立場會遭受以西方為主的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
但即便中方參加仲裁,以西方為主導的部分輿論依然會對中方施壓;若最終敗訴,此類輿論壓力可能更大。為此,在國際層面積極發聲,用國際的語言講好中國的故事,闡述
中國在南海的國際法立場,積極爭取國際媒體、輿論的支持,通過外交努力,直接爭取友好國家的支持,可能更為關鍵。
第二,中國“不參與”仲裁,也意味著需要相應地放棄一些參與仲裁程序所能獲得的程序性權利。
如果中方在管轄權階段主動全面應訴,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有可能在某些問題上成功說服“仲裁庭”。同時,參加管轄權階段僅在於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有效抗辯,不代表接受仲裁庭的實體裁決。
在1984年國際法院的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美國就採取了全面參與管轄權階段審理,結果不盡如人意時選擇了退出實體問題階段審理的訴訟策略。
但是,應當看到,決定應訴與否需要通盤考慮所涉國家利益的重要性、國家政策的一致性和仲裁不利結果的風險大小等等因素,做出綜合考量。
二.助力中國崛起:如何用國際法破解類似爭端
國際訴訟和仲裁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戰場形勢變幻莫測,要贏得這場法律戰,需要包括法律人精誠合作、群策群力,需要長遠的戰略,更需要靈活的策略。
隨著中國的崛起,面對類似領土主權爭端的國際訴訟和仲裁的風險可能增大。結合本案程序上的考量,面對今後類似爭端,我們提供幾種備選的關鍵策略,以供探討、參考。
1.中方可以任命仲裁員,影響案件審理
《公約》附件七第3條規定: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可任命一名仲裁員,可為本國籍的仲裁員;當事方未及時任命的,由國際海洋法庭庭長代為任命。剩餘三名仲裁員(包括仲裁庭主席)由雙方合意任命,未及時達成合意的,由庭長代為任命。
在國際仲裁中,仲裁員的選任對於案件審理的導向與最後裁定結果有著微妙的作用。
首先,如果一方根據仲裁員的背景、觀點、經歷等因素,選任了一名更可能接受己方觀點的仲裁員,那麼他(或她)在裁決過程中可能影響另外仲裁員 的觀點。事實上,當事方單方任命的仲裁員與其他仲裁員(如當事方合意任命或第三方指定的)存在某種微妙的差異,在爭議較大、雙方觀點勢均力敵時,這種差異 可能發揮深遠的決定性作用;再配合爭取其他三位合意仲裁員中的一位、兩位甚至三位的選任,會對仲裁結果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其次,少數派仲裁員有力的反對意見會促使其他仲裁員更審慎、全面地對待一方觀點,從而在整體結果和說理上,引導最終裁決向有利於該方的方向上傾斜。
最後,即便少數觀點不被采納,少數派依然可以撰寫反對意見。附隨在裁決之後的反對意見,可以為反對多數裁決意見的觀點提供了一個相對權威的理 論支持和法理來源。這可能會對未來類似案件的仲裁庭產生事實上的說服和影響作用,為問題的爭議創造空間,有利於為日後爭取在其他案件中改變,甚至推翻之前 的不利裁決,在輿論上盡量爭取國際社會的同情,並進一步配合該方整體戰略的實施。
值得借鑒的是荷蘭訴俄羅斯的“北極日出號”案。該案中俄羅斯也採取了不參與仲裁的策略。國際海洋法庭應荷蘭申請,在俄羅斯缺席的情況下發布了 臨時措施命令,然而在這份臨時措施命令附件中,俄羅斯籍法官Golitsyn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法庭應基於該案缺乏可受理性駁回荷蘭的申請。
雖然在臨時命令階段,俄羅斯籍法官非爭議方單方選任的仲裁員,但在此問題上同情、支持俄羅斯立場的反對意見,恰恰為法律問題的爭議創造了回旋空間,客觀上有利於配合俄羅斯國家戰略,為其爭取有利的國際輿論提供了一定的間接法理支持和助力。
2.中方可以請求保密仲裁,盡量減少損失
國際仲裁中,對仲裁程序性安排,仲裁庭通常堅持高度重視爭議方自治的原則(party autonomy),一般以保密審理為原則,公開審理是例外。國際常設仲裁法院的《2012仲裁程序規則》並沒有強行公開仲裁程序的要求,而爭端當事國一 般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選擇不公開。然而,本案中“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規則》第16條卻規定本次仲裁對外公開。
對其他南海爭議國而言,透明的審理程序有利於幫助其更全面地了解南海爭議的虛實,掌握敏感、甚至機密的信息,為日後就南海爭議對中方的談判或仲裁作準備,有利於實現菲方將南海爭議由“雙邊化”帶向“多邊化”的目的。
對域外國家而言,這些公開的程序和材料,也可能成為他們輿論造勢和外交運作的基礎和有力幫助。
在未來可能出現的案件中,中方可以及時提出強烈要求將仲裁程序和相關文書嚴格保密的要求,即使不參加仲裁,也可“低成本”地避免不利結果。即 使無法實現完全保密,至少可將公開的範圍限定為被允許參加仲裁的少數國家,避免向更多國家直接展示涉及的敏感和機密內容,以減少損失。
3.借助“法庭之友”的力量
在南海仲裁案實體審理階段中,台灣地區“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us curiae) ,反駁了菲方提出的“太平島上沒有永久居民、不能維持經濟生活”的觀點,證明了太平島符合《公約》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島嶼”定義, 擁有專屬經濟區。同時,馬英九等台灣地區領導人也主動登上太平島,邀請西方記者現場觀摩太平島,配合“法庭之友”,論證太平島為適合人類居住的島嶼而非岩 石。
這揭示了一條“應訴之道”。在未來可能出現的仲裁中,根據具體的程序規定,在爭端雙方的法律意見外,爭議方以外的個人、國家、團體或組織可考 慮以“法庭之友”的身份,針對有爭議的關鍵問題、易被忽視的重要觀點提交法律意見。這有利於盡量爭取仲裁庭的理解,間接促使其作出更全面、客觀的決斷,並 爭取國際輿論支持。
這一點在國家缺席的仲裁中,可能顯得更為重要。
三.南海仲裁案的國際法啟示
隨著中國的崛起,如何看待、應對涉華的國際訴訟或者仲裁,是中國成為世界強國道路上必須積極面對、認真分析、有效解決的問題。中菲南海仲裁案 恰恰是這樣一個絕佳的“學習機會”,讓法律人、媒體人、外交人、經濟人、決策者和大眾一起親歷戰場,開拓視野,提高水平,相互協作,未雨綢繆。
在中國和平崛起道路上,南海維權維穩、亞投行開張營業、一帶一路全面鋪開、網絡安全與自由,哪個不為中國國際法的發展帶來大量的挑戰和寶貴的機遇?
為此,深刻全面總結南海仲裁案,努力提高中國人對於國際法的整體理解,培養優秀的國際法訴訟團隊、法官和決策者,確立通盤長久的國際法戰略, 適時地主動出擊,靈活、有效、優雅地利用國際法維護國家利益和推動世界和平,為國際法的完善和發展做出“中國貢獻”,不僅是應有之義,更是迫在眉睫、意義 深遠一項長遠任務。
(作者高楊,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碩士,廈門大學法學碩士;何佳偉,律師,哈佛法學院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學士。該系列研究報告由何佳偉律師發 起、負責,由十位中國年輕律師和學者志願共同完成,研究團隊聯繫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